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8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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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802號
原   告  李嘉翔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
       劉靜芬 律師
原   告  劉柏纖
訴訟代理人  劉鴻泰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泓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敏偉
訴訟代理人  陳秋月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彩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嘉翔新臺幣12,949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李嘉翔、劉柏纖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李嘉翔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2,949元
為原告李嘉翔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嘉翔新臺幣(下
同)11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柏
纖新臺幣11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
109年12月10日具狀更正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嘉翔50
,4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柏纖167,94
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109年12月30日經記明筆錄
在卷。本院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與原訴仍屬相同,僅請求金額減少或增加而已,核屬
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
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李嘉翔方面
原告李嘉翔於105年10月7日與被告簽訂房屋預定契約書,
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樹裡院編
號A2棟房屋,系爭A2棟房屋已於106年間完工並交付予原告
李嘉翔,然系爭房屋5樓變電箱上方女兒牆因被告施工及建
造材料不良,導致雨水自管線縫隙流至開關箱、插座、網路
等處,造成系爭A2房屋嚴重滲水,因而導致原告維修電梯並
支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費用37,500元,顯見系爭A2房屋存
有重大瑕疵,且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有不完全給付之
情形;另依兩造變更追加合約所載,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
追加外牆丁掛磚貼工費用6,670元、追加外牆牆丁掛磚費用
3,600元、追加外牆1:3泥粉光費用2,679元,均已由原
告李嘉翔交付被告收執,然被告並未施作,而有不當得利之
情形,為此,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附表一編號1所受損害,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一編號至4所示費用。
㈡原告劉柏纖方面
原告李嘉翔於105年10月與被告簽訂房屋預定契約書,向被
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樹裡院編號A5
棟房屋,系爭A5棟房屋於106年間完工並交付予原告劉柏纖
,惟被告並未依契約本旨給付無瑕疵之房屋予原告,因5樓
外牆滲水,導致原告支出如附表編號1、4、5所示電梯維
修費26,000元、更換抽水馬達費用9,000元、相關裝潢及家
具修繕費用120,000元,顯見系爭A2房屋存有重大瑕疵,且
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另依兩造
變更追加合約所載,追加外牆丁掛磚貼工支出6,670元、追
加外牆牆丁掛磚支出3,600元、追加外牆1:3泥粉光支出
2,679元,均已由原告劉柏纖交付被告收執,然被告並未施
作,而有不當得利之情形;為此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附表二編號1、4、5所受損害,
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
按編號2至4所示費用。
二、被告抗辯:
㈠關於原告李嘉翔部分
原告李嘉翔固主張系爭A2房屋內之電梯因滲水導致電壓異常
而發生故障,支出保養費37,500元,然根據附表一編號1電
梯/停車設備保養維修故障處理回條維修日期為109年2月
11日,距系爭房屋106年11月2日交屋日已2年多,則前開
故障實難認為滲水所造成,且「現場情況」欄中記載「電梯
故障疑是電壓異常造成」,亦無法證明電壓異常與滲水有因
果關係存在。
㈡關於原告劉柏纖部分
1.原告劉柏纖固主張系爭A5房屋內之電梯因滲水導致電壓異常
而發生故障,支出保養費26,000元,根據附表二編號1「電
梯/停車設備保養維修故障處理回條」維修日期為109年2
月20日,距系爭房屋106年12月1日交屋日已2年多,則前
開故障實難認為滲水所造成,且報價單內容記載為「軌道校
正」、「車廂校正」、「變頻器重設」等,均無法證明係因
滲水所致,
2.原告劉柏纖固主張被告業經收取工程款,然竟未施作附表二
編號2至4所示工項,受有12,949元之不當得利,然被告並
未向被告劉柏纖收取相關費用,
3.原告劉柏纖所提附表二編號5工程請款單上並未記載抽水馬
達更換日期,無法證明係原告原告所有房屋之抽水馬達,況
此部分於起訴時現場勘驗時均未經原告劉柏纖主張,加以機
械設備故障原因繁多、亦涉及個人使用習慣,實難認定該抽
水馬達故障與滲水有因果關係,
4.原告劉柏纖固主張系爭A5房屋因漏水受有裝潢家具受潮之損
害修繕費用為120,000元,惟此部分未經提出相關證據以佐
其說。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1.原告李嘉翔於105年10月7日與被告簽訂房屋預定契約書,
向被告購買系爭A2房屋;原告劉柏纖於105年10月間與被告
簽立房屋預定契約書,向被告購買系爭A5房屋。
2.系爭A2、A5房屋之第5層均有第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為室
內空間使用,且外牆均無施作二丁掛磚貼飾。
3.原告李嘉翔於105年10月26日變更追加施作工程項目有包含
外牆二丁掛磚部分,工程款為12,949元,被告就此部分同意
支付原告李嘉翔12,949元。
4.系爭A2房屋電梯有更換變頻器,支付37,500元。
5.系爭A5房屋電梯有軌道校正、車廂校正、及變頻器重設等情
形,支付26,000維修費,並有更換馬達支出9,000元。
㈡爭執事項
1.系爭A2、A5房屋內電梯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2.系爭A5房屋五樓外牆變更施作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外牆掛磚工
程?
3.系爭A5房屋抽水馬達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4.系爭A5房屋5樓裝潢、家具是否因滲水受有損害?原告劉柏
纖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賠償費用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判斷
㈠系爭A2、A5房屋內電梯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A2房屋電梯故障疑
是電壓異常造成,並更換變頻器一組為處理乙節,有翔寬企
業有限公司、忠義機電有限公司109年3月11日電梯/停車
設備故障處理回條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73頁),另系爭
A5房屋則因軌道校正、車廂校正、變頻器重設由忠義機電有
限公司於109年2月20日報價,有報價單附卷可佐(本院卷
一第476頁),而經本院依原告2人聲請就下列事項函詢系
爭A2及A5電梯保養廠商:「1.電梯維修項目是否因電壓異常
所致?依據當時檢修資料,電壓異常之原因,是否與變電器
或變電箱短路或異常有關?2.依據一般住宅正常使用之狀態
下,多久時間需要更換一組變頻器?3.依據一般住宅正常使
用狀態下,多久需要進行軌道校正、車廂校正或是變頻器重
設?」等項目,經回函結果:「一.1.電壓異常導致電梯故
障。2.電壓異常之原因與變壓器及變電箱短路有關。二.依
據一般住宅使用電梯變頻器如無發生異常外在因素方可使用
5-10年不等。三.1.電梯軌道校正因視軌道RG尺寸及電梯行
走狀態。2.變頻器重設因視電梯行走狀態調整變頻器參數」
等情,有翔寬企業有限公司110年2月1日回函、忠義機電
有限公司110年2月1日回函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83至
485頁),依此,堪認系爭A2房屋電壓異常之原因固為變壓
器及變電箱短路所造成,然短路之原因多端,是否逕為滲水
所造成,實無從遽以推認;此外,系爭A5房屋固經有軌道校
正、車廂校正、變頻器重設等工項,然其原因究為軌道尺寸
、電梯行走狀態、抑或其他異常狀態造成有維修之原因,亦
屬未明,然就此部分,原告並未再提出其他事證以佐其說(
本院卷二第32頁),則原告2人主張被告應賠償電梯維修之
相關費用云云,尚屬無據,而非可採。
㈡系爭A5房屋五樓外牆變更施作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外牆掛磚工
程?
查原告劉柏纖固主張附表二編號2至4所列工項均為被告業
已收取工程款然尚未施作之部分,然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
:並未收取此部分工程款等語。查原告劉柏纖所舉105年10
月28日第一次變更追加減報價單為系爭A2房屋報價單,而非
系爭A5房屋報價單,有前開單據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51
頁),此外,兩造第2至4次變更項目追加減報價單內所列
工項,均未含有前開工項,亦有單據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
75至102頁),則附表二編號2至4所列工項是否為系爭A5
房屋追加工項,實非無疑,此外,原告劉柏纖就此部分,並
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而非可
採。
㈢系爭A5房屋抽水馬達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原告劉柏纖固舉工程請款單為證(本院卷第455頁),主張
因系爭房屋滲水造成系爭A5房屋更換抽水馬達,然僅請款單
乙紙亦無從認定更換之原因為何,是否可歸責於被告,而原
告就此部分,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仍
屬無據,而非可採。
㈣系爭A5房屋5樓裝潢、家具是否因滲水受有損害?原告劉柏
纖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賠償費用是否有理由?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
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
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劉柏纖固主張系爭A5
房屋因滲水需重新裝潢家具致受有損害,惟被告於本院至A5
房屋履勘時,就五樓裝潢受潮、五樓家具受潮固表示「無意
見」,然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已否認因系爭A5房屋滲水導致裝
潢及家具毀損致不堪使用乙節(本院卷一第341頁、本院卷
二第33頁),則原告自應就受有損害即損害成因為何為舉證
之責。而原告固舉築璣室內裝修估價單為憑,主張系爭A5房
屋受有損害,然僅憑估價單實難遽認損害之原因為何,而就
此部分原告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本院卷二第33、45頁),
本院亦難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仍屬無
據,難謂可採。
五、綜上,原告李嘉翔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
49元及自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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