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鍾舒萍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簡詩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9
年度花原簡字第5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以其無資力,財產歸屬清冊為零,綜合所得
稅清單也不足最低生活費,其與相對人簡詩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裁判費用已對聲請人產生經濟負擔,無力支出訴
訟費用,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提出民事起訴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憑,經本院調閱109年度花原簡字第
54號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可認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無勝訴之望,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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