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國
被   告  徐至寧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主張係代位行使訴外人 洪明宗 對被告之債權,而
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東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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