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陳昆培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昆培之遺產
管理人、陳○○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
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相對人間就坐落於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於民國94年1月4日登記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應予塗銷」聲請調解,其既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自係因
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