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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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胡
22號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上訴人即被告徐耀南
巷9號 徐宗岳 徐子俊
號徐碧蓮
巷15之7號4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
7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程序中,並未陳報其系爭土地因通行被上訴人之土地後所增加之價值,本院乃依上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依上開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