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胡忠義 (即 石益州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044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