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胡忠義 (即 石益州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044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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