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57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五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前開毒品外包裝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扣押書一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