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上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上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九七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七號)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業據被告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