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戊○○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一八○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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