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清華 被告 邱啓銘 上列被告邱啓銘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8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啓銘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原告起訴其餘被告部分,另以裁定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宋雲淳
法官蘇宏杰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