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楊雅傑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被告 賴冠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