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原告 賴兆貞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被告 劉一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