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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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92號原告劉 昱呈 被告 蔣文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183,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