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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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32號上訴人 蔡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育儒廣知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劉經邦劉哲宇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参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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