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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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 日奕昌 混凝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宗和 債務人 王秀鳳
陳士雄 陳士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參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762,320元│民國107年11月15日│3.345│民國107年12月15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002│1,762,320元│民國107年11月15日│3.345│民國107年12月15日│月者按原利率20%計收違│├──┼───────┼─────────┼─────┼──────────┤約金。││003│1,762,320元│民國107年11月15日│3.345│民國107年12月15日││├──┼───────┼─────────┼─────┼──────────┤││004│816,648元│民國107年12月15日│3.345│民國108年1月15日││├──┼───────┼─────────┼─────┼──────────┤││005│2,033,069元│民國107年12月29日│2.72│民國108年1月29日││├──┼───────┼─────────┼─────┼──────────┤││006│2,063,954元│民國108年3月19日│3.6│民國108年4月19日││├──┼───────┼─────────┼─────┼──────────┤││007│5,000,000元│民國107年12月10日│3.36│民國108年1月10日││├──┼───────┼─────────┼─────┼──────────┤││008│1,034,101元│民國108年3月14日│3.54│民國108年4月14日││├──┼───────┼─────────┼─────┼──────────┤││009│20,000,000元│民國108年1月19日│3.36│民國108年2月19日││├──┼───────┼─────────┼─────┼──────────┤││010│15,000,000元│民國108年3月19日│3.54│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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