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7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785號聲請人 林永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燕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 陳明 相對人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