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05號聲請人 楊耀霆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 陳明 相對人之正確地址,因狀內所載地址不明確,並陳明是否為連帶給付,因相對人為共同發票人。
㈡相對人 林麗華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相對人 賴淑如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