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林雅莉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林雅莉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