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緝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4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役齡男子,應於民國81年8月辦理徵兵檢查,經臺中縣沙鹿鎮公所於同年11月6日、同年月18日、同年12月24日、82年1月9日多次通知前往辦理徵兵檢查,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無故不到。因認被告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嫌。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刑法第80條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10年,核其行為時迄今已逾12年又8月餘,即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因被告逃亡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進行,應扣除上項追訴期間4分之1即2年6月,亦已逾期,其時效業經完成。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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