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花簡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四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事實欄、應適用法條欄中有關被告為累犯及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判決。
二、茲發現原判決主文欄、事實欄、應適用法條欄中有關被告為累犯及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之記載,有誤寫之情形,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三年第四十三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