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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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辛○○依一般社會之通見,可預見以「刮刮樂詐財」或「簡訊詐財」等手法詐財之不法詐騙集團,經常誘使被害人將被騙款項匯入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以掩飾其詐欺之犯罪所得,及一般人支付代價取得以他人名義申辦之電話號碼有以之供自己或他人為財產犯罪使用之可能,而一般人取得他人名義申辦之電話號碼之目的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且此等犯罪類型於社會中亦早已屢見不鮮,並預見向其收取存摺及電話之人,可能以其帳戶及所申辦之電話作為此類詐財或其他不法犯行使用,為取得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之高額貸款,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有下列不法行為:(一)先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將其所有鳳山郵局帳號二三七一三八號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姓名、年籍之王姓男子。(二)繼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持本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王姓男子,相約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申辦0000000000號電話,並於是日將0000000000號電話交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王姓男子,容認他人使用其申請之電話遂行財產犯罪之目的。上開帳戶及電話嗣由證人 黃浤毅 (另因常業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確定)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強 」(下稱「阿強」)之成年男子組成「假融資、真詐財」之詐騙集團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五月底起,在自由時報分類廣告欄刊登「新鴻基仁愛基金,創業、融資、週轉、代償,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等佯示低利融資貸款訊息,俟被害人己○○等詳如附表所示之有意貸款者以電話查詢時,該集團之成員即藉詞放款前須先行繳納簽約代書費、法院設定費、財力證明費等為由,要求被害人己○○等人依指示將附表所示不等之款項匯至 黃百祿 (另案通緝中)所有大寮大發郵局帳號:0000000號及 姜正生 (亦另案通緝中)所有鳳山郵局帳號:0000000號之帳戶內,致使被害人己○○等人陸續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阿強」得知上開款項匯入後,即撥打證人黃浤毅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證人黃浤毅持前開黃百祿、姜正生所有郵局提款卡,至臺中市○○路、青海路、河南路旁等不特定之金融機構提款機,操作提款或轉出款項至「阿強」所指定之帳戶;並將提領所得款項攜至臺中市新民商工前之綠園道,依「阿強」指示將款項丟至草叢後,隨即離開,「阿強」再找機會前去取款。證人黃浤毅與「阿強」即共同藉此方式詐取財物,並均以之為常業。迨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證人黃浤毅再持「阿強」所交付之前開三張郵局提款卡及載有轉帳金額及帳號之字條一紙,至臺中市○○路○段○○○號臺灣日報大樓旁郵局提款機前,提領現款四千元及轉帳二千五百元至被告所有鳳山郵局帳號:二三七一三八號之郵局帳戶時,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前段、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辛○○前開犯罪事實,業經公訴人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三八號提起公訴,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繫屬於本院,現正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三號審理中,尚未判決等情,有上開案件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中檢守潛九十三偵一五二三八字第○七九三一號函上本院刑事紀錄科收件章各一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三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然公訴人就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再以同一偵查案號向本院重行起訴,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本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五號受理一節,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中檢守潛九十三偵一五二三八字第○八七四一號函上本院刑事紀錄科收件章一份存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屬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前段、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許惠瑜法官周瑞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一│己○○│91年7月19日│一萬二千元│姜正生郵局帳戶│├──┼───┼───────┼─────────┼───────┼│二│庚○○│91年7月15日│二萬一千五百七十元│姜正生郵局帳戶│├──┼───┼───────┼─────────┼───────┼│三│庚○○│91年7月16日│一萬元│姜正生郵局帳戶│├──┼───┼───────┼─────────┼───────┼│四│丁○○│91年6月27日│八千元│黃百祿郵局帳戶│├──┼───┼───────┼─────────┼───────┼│五│丙○○│91年6月3日│一萬四千元│姜正生郵局帳戶│├──┼───┼───────┼─────────┼───────┼│六│丙○○│91年6月3日│二萬一千元│姜正生郵局帳戶│├──┼───┼───────┼─────────┼───────┼│七│丙○○│91年5月30日│五千九百元│姜正生郵局帳戶│├──┼───┼───────┼─────────┼───────┼│八│戊○○│91年6月13日│三千六百元│姜正生郵局帳戶│├──┼───┼───────┼─────────┼───────┼│九│乙○○│91年6月18日│一萬二千元│姜正生郵局帳戶│├──┼───┼───────┼─────────┼───────┼│十│壬○○│91年6月19日│一萬七千一百元│姜正生郵局帳戶│├──┼───┼───────┼─────────┼───────┼│十一│甲○○│91年7月17日│四千三百元│姜正生郵局帳戶│├──┼───┼───────┼─────────┼───────┼│十二│甲○○│91年7月22日│四千三百元│姜正生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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