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貿貫企業有限公司高新商業銀行苓│0000000│壹萬貳仟零陸拾壹│九十二年十月三日│KS四六四五八二││││ 張福斌 │雅分行││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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