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辰○○原告丁○○原告Q○○原告J○○原告K○○原告宇○○原告甲○○原告丙○○原告O○○原告子○○原告卯○○原告U○○原告G○○原告B○○原告乙○○原告M○○原告天○○原告S○○○住彰化原告地○○原告T○○原告巳○○原告未○原告E○○原告P○○原告L○○原告庚○原告戌○○原告宙○○原告丑○○原告I○○原告酉○○原告黃○○原告亥○○
原告己○○原告癸○○原告C○○原告午○○原告H○○原告申○○原告戊○○原告N○○原告D○○原告壬○○原告A○○原告辛○○原告F○○原告寅○○原告R○○被告玄○○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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