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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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明主32歲民.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668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1號減刑並定期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6年6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44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