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8號
調解筆錄原告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更生 訴訟代理人 王惠文 原告 王惠蘭 被告 張宏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8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87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惠文原告王惠蘭被告張宏華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惠文原告王惠蘭被告張宏華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張宏華願給付原告王惠蘭、大席保全股份有限有公司法定代理人趙更生共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8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現金貳萬元,由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惠文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捌萬元,被告於103年5月份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各給付原告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若未按時履行,同意另再加付原告違約金壹萬陸仟元,以上分期給付金額,均匯入原告指定聯邦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同意向原告道歉,並經執行完畢,兩造誤會冰釋,被告同意爾後不再騷擾原告,原告同意 宥恕 被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追究,請法官從輕量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惠文原告王惠蘭被告張宏華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