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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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23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5日下午3時許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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