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37號聲請人 吳秀美 相對人 吳士君 現於「香園教養院」,新竹縣湖口鄉中關係人 徐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宛華 律師為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士君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1)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2)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3)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前條第2項及第3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新法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復經本院指定聲請人之配偶 陳柏榕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完成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在案(附於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71號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卷宗第82~85頁,經本院調取上述卷宗核閱屬實)。因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名下僅餘之不動產全部,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本院認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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