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文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文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康文通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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