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57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乙○○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557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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