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福建 金門 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城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志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王志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6年12月6日上午7時許,在金門縣○○鎮○○○路○○巷○○
弄○號友人 陳榮海 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年12月8日下午1時50分許,至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接受採尿送驗
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宇於偵詢中坦承不諱(見金門
地檢107年度核交字第7號卷第7至8頁),且其為警員所
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之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本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採尿報到編號
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見金門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號偵查
卷宗〈下稱偵卷〉第4至6頁)。綜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資
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上述犯罪情節,具有相當可信性
,並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屬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自93年1
月9日施行,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
後再犯」兩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法追訴處罰,縱
其第3次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
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同條例第
10條處罰。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
度毒聲字第37號裁定觀察勒戒1月,並於89年9月15日因強
制戒治出所,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強制戒治
1年,並於90年1月11日因停止強制戒治出監,嗣經本院以
90年度城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此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3至41頁)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及強制戒治完畢後5
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犯行,業經判刑確定,揆諸上開規定,
即應依法論罪科刑,合先敘明。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
度,已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
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於101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1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復於101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
4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經高雄地院
以102年度聲字第14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並於104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前揭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案件,實屬不該,對社會風氣、治安亦
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
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暨其犯
罪手段、次數、所生危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智識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