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簡有諒 (簡 吳阿柑 之繼承人)
簡雪麗 (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簡慕愷 (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簡慕緯 (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簡良晉 (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兼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有諒(簡吳阿柑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鎮○○○路○○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3月29日前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鎮○
○○巷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
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㈡、倘上開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是
否變更訴之聲明第2項?㈢、補正起訴狀附表(起訴狀未檢
附附表)。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