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簡福忠
郭國強
被 告 林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頁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