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被   告  楊凱竣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03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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