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被 告 楊凱竣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03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