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哲榕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之裁定,以上訴人即被告吳哲榕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發生左大腦缺血性中風,導致右半側肢體癱瘓與失語症,對語文的了解不足,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而其恢復速度與程度,目前尚無明確定論等情,有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六月二日、十月二十七日診斷書三紙及同年六月十五日(八九)校附醫秘字第一一八四七號函一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目前因病不能到庭。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被告吳哲榕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經查本院向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函詢被告目前語言、行動能力如何及可否接受法院審訊,經復以:目前吳先生可持柺杖行走,其行動能力及體力足以到庭接受審訊,其語言功能雖仍有缺損,惟據該院語言治療師的實地測試,其對日常生活中的相關問題答對比例不低等情,有該院九十年七月廿四日回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