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再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二一號
再審原告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 律師再審被告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對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五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五三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三、而上開案件從未經本院審理過,應無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適用。
四、是以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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