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得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J000-A112083、BJ000-A112083A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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