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叡光 至上有限公司、 蔡光庭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蕙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820,966元。

820,966元。

2

利息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9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4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

13,074元

3

違約金

自113年8月2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020元

合計

835,06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