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5號

原告 羅沁然

被告 陳力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黃毓庭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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