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11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王舒薇

相對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廷鑫

法定代理人 許維鈞

法定代理人 蔡垂典

相對人 許郁敏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返還擔保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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