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 王伯健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張順豪 律師被上訴人宏良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