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35號原告 高長桂 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被告高雄市私立大榮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簡 助立訴訟代理人 莊浩祥 訴訟代理人 彭學聖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複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盧怡秀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