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57號聲請人 宋坤 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宋坤諭 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5月28日之新新聞報。
現因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8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周孟融 │京城銀行高│00-00000│30,900元│99年5月10日│0000000│││││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