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營毒偵字第121、122號、100年度聲沒字第2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玖壹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而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營毒偵字第121、122號被告林建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0.9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米黃色結晶物1包(檢驗前為0.092公克、檢驗後為0.081公克),先以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以甲基安非他命測試組初步檢驗,復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林建宏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8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07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足徵上揭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四、查扣案包裝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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