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林益謙 代理人 林劭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佰貳拾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1紙,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3年7月10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121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21張,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7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中華日報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0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至101ND0000000│股票│101│101000│││01│││││││├─┼───────────────┼──────────────┼────┼───┼────┼───┤│00│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至101ND0000000│股票│5│5000│││02│││││││├─┼───────────────┼──────────────┼────┼───┼────┼───┤│00│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至101ND0000000│股票│12│12000│││03│││││││├─┼───────────────┼──────────────┼────┼───┼────┼───┤│00│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股票│1│450│││04│││││││├─┼───────────────┼──────────────┼────┼───┼────┼───┤│00│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股票│1│980│││05│││││││├─┼───────────────┼──────────────┼────┼───┼────┼───┤│00│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股票│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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