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德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陳德和於民國97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3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8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27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陳德和於民國98年8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8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505元及費用17,46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德和│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584元││8月2日起││.七四│├──┼─────┼─────┼──────┼─────┼───────┤│002│新臺幣│陳德和│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45,991元││8月2日起││.七五│├──┼─────┼─────┼──────┼─────┼───────┤│003│新臺幣│陳德和│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29,066元││8月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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