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四三號
再審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郭懿瑩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七十七萬四千零一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一萬一仟六百一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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