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3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八四號
上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桂君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袁從楨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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