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
詹文章 送達代收人 鍾承鋒 被上訴人乙○○○
丁○○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一右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美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