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四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同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寶特瓶壹個沒收。
事實
一、乙○○與甲○○為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曾對其妻甲○○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日,詎其惡習難改,於九十二年六月間又因騷擾其妻,經其妻甲○○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核發禁止對甲○○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甲○○為騷擾行為並應遠離甲○○位於屏東市○○路○○○號一百公尺之九十二年暫家護字第二○二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在案,詎其違反保護令之意思,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下午十九時許,至屏東市○○路四十一路號處,向其妻甲○○索討零用金遭拒,即躺在門口不走,經其子報警將其逮捕。乙○○仍不知悔悟,承前開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並基於恐嚇之意,攜帶盛有汽油之保特瓶一個,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十六時三十五分許跟蹤甲○○及其子 郭家佑 至屏東市○○路○段○○○號甲○○新居,見其母子迅速入內,關上屋門,乃以攜帶之汽油往大門潑灑後逃逸,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甲○○及郭家佑母子,致使甲○○及郭家佑二人認為其會放火燒屋,陷於不安之狀態而危害財產安全,並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所禁制之行為。嗣經甲○○報警處理,警方並在現場查扣乙○○所有供潑灑汽油之寶特瓶一個。
二、案經甲○○訴請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郭家佑、 卓國卿 證述屬實,並有被告躺在被害人甲○○門口前及甲○○新屋門前被潑汽油之相片計六張及本院九十二年暫家護字第二○二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及保特瓶一個扣案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第一次之行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第二次之行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聲請意旨雖認被告第一次行為僅犯同條第二款之罪,然其該次行為亦同犯有同條第四款之罪,該款之犯行與其違反第二款之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其同時恐嚇甲○○及郭家佑二人,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其以一行為觸犯恐嚇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亦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其先後二次違反保護令罪之行為,時間緊接,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之保護令罪,並加重其刑。聲請意旨雖未敘及其潑灑汽油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之部分,然此與本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審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第二次犯行部分,原審未及審理,尚有未妥,檢察官上訴意旨,據此指摘,為有理由,自應撤銷改判,茲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後態度承認犯行惟拒到案接受審判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寶特瓶一個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得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昌義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