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 陸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原告僅繳一千九百九十元,尚欠四千一百八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瑞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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